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

日期:2018-10-27 12:39:38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渝府发〔2007〕10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

为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现就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市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为家庭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三峡库区移民、城市低保户、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生活费;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助学奖学金,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上大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渝”、“人才强市”战略,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做好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促进平安校园、和谐重庆建设。

二、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重庆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财政加大投入、按比例分担经费、明确政策导向、多渠道混合资助、明晰各方责任”的基本原则。

1.明确政策导向。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2.按比例分担经费。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重庆市财政按比例分担。

3.明确政策导向。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学习国家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渠道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勤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明晰各方责任。市教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3.奖励人数:将中央分配给我市的名额分配到学校。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向办学水平较高和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4.经费来源: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5. 资助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 奖励对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3.奖励人数:将中央分配给我市的名额分配到学校。中央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的3%,并适当向农、林、水、地、矿、油、核专业倾斜。我市按农、林、水、地、矿、油、核专业本专科学生的4%,其他本专科学生的3%核定奖励人数。

4.经费来源:国家励志奖学金经费由中央、重庆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5.资助方向:资助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三)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中央财政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我市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程度,将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生每年3000元,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20%;二等每生每年2000元,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50%;三等每生每年1000元,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30%。

3.资助人数:将中央分配给我市的名额分配到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的27%,并适当向农、林、水、地、矿、油、核专业倾斜。我市按农、林、水、地、矿、油、核专业本专科学生的40%,师范本专科学生的33%,其他本专科学生的25%核定资助人数。

4.经费来源:国家励志奖学金经费由中央、重庆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高校在实际执行中超过市级预算的资助经费,由各高校自行承担。

5.资助方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生活费,按月发放。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要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有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定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要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达到一定服务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五)其他资助政策

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院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性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

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面向高等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抓好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教育、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及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市教委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高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确保资金落实

市财政局、市教委要研究制定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分担及使用、管理办法,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性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制定实施细则

市教委、市财政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开展资助工作。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可根据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根据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校规校纪、家庭经济情况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国家助学可根据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月生活费、学生生源地经济水平、学生家庭状况等制定综合评定办法进行评定。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各高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四)规范收费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要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要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五)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市教委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将学校名单、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和资助程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要积极开展资助政策宣传,采取新闻发布会、工作会、电视、广播、报刊、标语、专栏和专题网站等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宣传资助政策和办理程序,使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家喻户晓,使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学生都能得到资助,顺利完成学业。

 

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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