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3-24 14:00:48

中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艺院党发〔2021〕25号 

各系、处(室、部、中心):

现将《中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1年3月24日

中共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429号)、《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渝文旅办〔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着力加强学校督促检查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跟踪问效、强化问责,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市文化旅游委、市教委各项工作安排在学校落地生根。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推动市委市政府、市文化旅游委、市教委决策部署在学校贯彻落实。具体包括:

(一)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作出的决策部署

(二)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部委有关文件

(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市文化旅游委、市教委等有关市级部门重要会议作出的工作安排、印发的有关文件、督办事项

(四)上级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

(五)上级督办事项

(六)学校年度重点工作、重大专题任务和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定重要事项,学校主要领导关于重要工作的指示、批示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市文化旅游委、市教委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始终在大局下行动、处处为大局服务;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敢于较真逗硬、加强督促整改、强化责任追究;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落实,既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又查认识、查责任、查作风,确保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到位。

第五条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学校党委领导、党政办公室牵头抓总、各部门分工负责、各方面参与的督促检查工作格局,理清责任链条,形成抓落实合力。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督促检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

第六条  学校党委履行以下督促检查工作职责:

(一)审定学校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文化旅游委、市教委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或方案

(二)审定重大事项督查、联合督查工作方案以及以学校名义开展的督促检查专项方案

(三)听取督查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部门提出批评意见和整改要求,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履行以下督促检查工作职责:

(一)制定学校督促检查工作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学校督促检查工作

(三)牵头制定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督查,开展跟踪督办

(四)负责督促检查信息工作,及时了解工作动态,编发《督查督办工作通报》,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督促检查工作情况

(五)承办学校党委、院领导交办的其他督促检查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履行以下督促检查工作职责:

(一)抓好各项督促检查工作落实,责任部门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材料

(二)研究提出拟以学校名义开展的督促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实施重大事项督查、联合督查,配合党政办做好人员抽派、资料提供、报告起草、政策把握等工作

(四)承办学校党委、院领导交办的其他督促检查工作

第九条  涉及党内法规和党建、意识形态、安全稳定、干部人事和纪律检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分别由组织统战部、宣传部、学生安全保卫处、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负责。

第十条  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任务分解和台账制度。对督促检查事项认真梳理需贯彻落实的具体内容,不得擅自增加、减少、篡改需要贯彻落实的实质性内容;要逐项明确牵头领导、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工作目标和落实时限;同步建立督促检查工作台账,及时记账销账;任务分解工作应当在交办任务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领导带队督查制度。院领导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对市文化旅游委、市教委和学校重大任务开展督促检查;督查方式以现场会、座谈会为主,紧盯重点难点问题,疏通堵点、破除阻力、推动落实;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督查情况;督查组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反馈相关部门,督促尽快整改落实,根据需要印发督查通报。

(三)批示件办理制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办理上级领导批示件,准确领会意图,提高效率、狠抓落实,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批办性批示,要明确目标要求和办理时限;对指导性批示,要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思路和办法;对参阅性批示,要督促认真研究参考。紧急批示件,督促承办部门在限定时间内办结并报告落实情况;非紧急批示件,督促承办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短期内办结难度较大的批示件,督促承办部门15个工作日内报告进展情况,办结后再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四)联合督查制度。经学校党委授权,对需由多个部门共同开展的督促检查工作,学校党政办或有关部门可以牵头组织联合督查组,实地开展督促检查。

(五)调研督查制度。针对学校党委关注的重要问题,工作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教职工和学生反映的突出问题等,要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暗访、个别访谈、随机抽查、现场查看、座谈交流等方式,注重引用数据和事例,注重“解剖麻雀”,下功夫查找问题症结和原因,为党委完善决策、抓好落实提供有价值的对策建议。

(六)情况报告制度。对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或印发的重要文件,党政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催报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审核把关、汇总分析,并及时向党委报告情况。

(七)核查检查制度。根据各部门报送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党政办公室重点选择贯彻落实不力、效果不明显、容易出现反弹的事项,有针对性地进行核查和复核,查证是否属实、整改是否到位、问题是否解决、师生是否满意,坚决防止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确保问题妥善解决、工作真正落实。核查复核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八)督查通报制度。坚持每周催办、每月通报、每季度督导。对抓落实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加分;对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的部门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和扣分,限期整改落实

(九)督促整改制度。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审后书面反馈;对督促检查对象反映的帮助解决事项,由牵头部门汇总,明确责任部门,按程序报审后转交相关部门办理。要紧盯不放、加强协调,督促落实部门列出清单、明确责任、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并及时反馈情况,坚决防止整改落实走过场、打折扣,切实增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第十一条  督促检查工作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一)立项交办。对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提出立项意见,由党政办公室或其他负责督促检查的部门起草任务分解方案,明确牵头领导、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和落实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分管领导审签后交办,视情报学校党委书记、院长签发后交办。重要工作任务分解方案需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再报院长办公会或委党委会审议后交办。各部门拟办的任务分解方案应送党政办公室备案。

(二)承办。牵头部门、责任部门收到任务分解方案或督查督办通知后,积极协商办理,按照落实时限、办理要求认真办理。各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报告党政办统筹协调。

(三)跟踪催办。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开展动态督办。对办理逾期的,采取多种形式督促办理,必要时报请分管领导催办。

(四)报告。牵头部门及时汇总其他部门办理情况,拟文并报审后向上级或有关单位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五)办结归档。对已经办结或作为长期性工作的督促检查事项,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定期移交档案部门归档。需要向上级或有关单位报告办理情况的,报告报出即视为督促检查事项已经办结;不需要报告办理情况的,作为长期性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和统筹。围绕重点工作任务进行督查,增强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预见性,减少和避免重复督查、多头督查。抓好统筹联动,发挥各方面作用,做到上下贯通、横向联动、内外结合,形成督促检查合力。

第十三条  改进创新督促检查方式方法。灵活运用自查、书面督查、实地督查、绩效考核、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方法,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发OA系统督查督办模块,提高督促检查工作实效性。加强现场核查、随机抽查、实地暗访,善于运用交叉督查、调阅资料、集体座谈、个别访谈等方式,着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第十四条  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检查工作中的问题。要通过召开协调会、座谈会或现场办公,疏通难点卡点问题,跟踪进展情况,推动解决问题和困难,持续深化落实。对容易反弹的问题开展“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巩固成效。根据工作需要,可视情安排督促检查干部列席有关重要会议、跟随领导调研。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督促检查绩效考核机制。将督促检查结果纳入组织统战部和人事处对领导干部和教职工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和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评奖评优、资源配置和工作业绩评判的重要依据。

(一)加分项目

1.办理上级有关重要工作部署并纳入督查范围,获得肯定的,按次加0.5分。

2.办理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定事项和学校主要领导交办事项并纳入督查范围,获得肯定的,按次加0.2分。

(二)扣分项目

1.未按要求办理上级有关重要工作部署,被催(退)办的,按次扣减0.5分。

2.未按要求办理办理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定事项和学校主要领导交办事项,被催(退)办的,按次扣减0.2分。

3.日常督查工作中,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信息的,按次扣减0.1分。

第十六条  加强督促检查业务建设。将督促检查干部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督促检查工作信息网络和数据库,为督促检查工作提供经费等保障。

第十七条  强化责任追究。对执行政策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不按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不认真纠正整改存在的问题,妨碍、干扰、阻挠督促检查工作正常开展,打击、报复、陷害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以及督促检查干部自身失职失责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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