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日期:2018-10-27 12:29:04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我校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推动学生科技创新及文体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培养学生的创新及实践能力,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截止时间以派遣时间为准)。

第三条奖学金种类

(一)学期奖学金

(二)单项奖学金

 

第二章  学期奖学金评比及标准

 

第四条基本条件思想素质好,好学肯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严格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学校及班团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评比条件、等级及标准:

(一)按综合测评名次从高到低择优评定各等次奖学金;

(二)各二级系部同专业同年级可以调剂名额。

等级

比例

评比条件(综合测评成绩)

奖学金标准(元)

5%

参照《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1000

10%

500

15%

300

 

第六条评定要求

(一)对学年内无故旷课或无故不参加班级、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学生,取消其奖学金评比资格。

(二)凡评选当年受处分者、恶意欠费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三)完成本学期专业课和公共基础课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

(四)四能四会课程成绩作为评定参考。

 

第三章  单项奖学金评比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竞赛类

(一)经学校认定参加的,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公开的各类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竞赛、文体竞赛等获国家级或市级一、二、三等奖或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或金奖、银奖、铜奖者,分别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团体

3000

2500

1500

个人

1000

800

500

市级

团体

1500

1000

500

个人

600

400

200

 

(二)获奖等级如设置为特等奖的,按此奖励标准从一等奖到三等奖依次对应进行奖励。

(三)全国比赛市级赛区的比赛按照市级比赛标准进行奖励。

(四)署名为外单位或为外单位研发的项目不予计算。

第八条发明专利类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发明专利,凭证书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每项分别给予500、300、150元奖励。

第九条科研学术类

学生以“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为署名单位的科研论文或科研成果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一次性奖励5000元;在其他有公开刊号的一般刊物上发表,一次性奖励500元。国家核心刊物的增刊按一般刊物对待,一般刊物的增刊不奖励。第二及以下作者依次按第一作者的50%、40%、30%和20%给予奖励,第五作者以后不奖励。

第十条英语等级考试类

对国家公共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者分别奖励200元/人或300元/人。

第十一条专升本类

(一)普通专升本

普通专升本是指普通院校的专科学生结束专科阶段的课程学习之后,通过参加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考试,按原专业或相关专业升入本科院校继续进行正规本科教育的制度。对通过专升本升入本科院校就读的学生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

(二)专衔本

专衔本是指专科学生在修学专科学业的同时,加修同类本科专业课程,并通过重庆市自考委统一命题组织的自学考试,从而获得本科文凭的考试制度。对在校期间通过专衔本所有考试课程,符合办理本科毕业证及学位证的的学生一次性奖励500元/人。

第十二条创业类

对已通过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定的创业项目,根据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考核结果,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奖励1000元/项,考核等次合格的奖励500元/项。

第十三条应征入伍类

对应征入伍服役的学生一次性奖励300元/人。

第十四条其他

本办法尚未涉及到的其他项目,若符合本办法精神,按有关程序认定后可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十五条 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采取个人申报制度不主动申报者不能参与评奖,同一作(或成果只能申请一次奖学金学生填《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一份),向其所在的二级系部提出申请。

(二各系评选各系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后进行公,公示时间不少3个工作,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院级评审委员会复核学生处对各二级系部报送的名单进行审,初步确定奖励名,并向全校行公,公示时间不少5个工作,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院领导。

(四学院审定主管院领导将复核结果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

(五办法荣誉证书和奖金学院审定后由学生处统一制作荣誉证书,财务处统一发放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学金的,一经发现,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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