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日期:2018-10-27 12:21:54

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报、管理与发放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普通全日制高职(含五年制大专后两年)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院普通全日制高职(含五年制大专后两年)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普通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资助其生活费为目的。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仅适用于二、三年级学生。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标准与名额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每生每年2000元。实际发放奖助学金金额和名额以当年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预算为准。

第八条全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教委确定和下达。

第九条学生处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资助名额,参照各二级系部在籍学生人数及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将各类资助名额分配到各二级系部。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达到学校“三好学生标兵”条件。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全学年无旷课、无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或年级前1/3;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志向高远。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全学年无旷课、无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申请办法: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学生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综合测评班级排名;

2.上一学年获奖证书复印件;

3.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提供家庭所在地、农村村委会(城市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该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其家庭经济贫困的材料,以及《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

第十三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和评审程序:

1.各二级系部组织各班辅导员和班主任向学生传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精神及评定细则,通过学生个人申请、本班学生民主评议确定班级推荐人选报所在系部;

2.各二级系部成立由系部负责人、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对各班推荐的人选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审,讨论确定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等额),在本系部公布三天,以征求师生意见,公布结束后将候选人总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3.学生处对各二级系部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向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以便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4.公示结束后,确定正式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5.学生处整理好有关材料后,报请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按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6.在推荐和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时,其他条件相当,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7.在推荐和评审国家助学金时,应深入调查核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准确划分困难等级。在学生困难情况相当,名额受限时,可在次年评定中优先。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将资金拨给学校后,由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将各项资金统一按要求发放给学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集中发放,国家助学金采取按月发放。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向有关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将在学生所在班级、校园宣传栏、校园网上向全校师生公示并接受监督,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或整个申请、评审及享受奖助学金期间所发现的问题,学生处将根据问题的性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审查。如属实且违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如学生在申请及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享受奖助学金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所在学院上报学生处,在当月终止其奖助学金的发放:

1.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发生休学、转学、退学等学籍变动者;

3.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其中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已发的奖学金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根据《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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